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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未成年人骑行如何做到安全又合规?
发布时间:2024-11-05 17:10 阅读: 次  

9月,全国各地的中小学都开学了。不少十几岁的孩子将骑车上下学,那么,家长带孩子骑车需要注意什么?未成年人骑行如何保障安全?

青少年骑行上路需满12周岁

近年来,城市骑行文化低龄化、亲子化现象日益突出。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上看到,儿童电动摩托车、儿童电动自行车甚至儿童燃油摩托车都可以随意购买,商品展示详情里也没有对骑行年龄进行提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告诉记者,这些都为未成年人骑行安全埋下了隐患。  

秦鹏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骑行法定年龄作了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骑行上路的年龄作出限制,主要由于未成年人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进行的事故案例数据分析,近几年来,不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与不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分别占骑行事故的7.5%和10.3%。  

海淀区法院法官对既往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后发现,在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中,一方面呈现出早晚出行高峰时段事故易发,低龄幼儿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且部分未成年人受伤严重等事故发生特点;另一方面呈现出未成年人驾驶经验及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发生事故后处置能力及证据固定能力欠缺,监护人监管不力等事故特征。“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常出现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家长驾驶摩托车,也不能随意送家里的孩子上下学。《条例》第55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也就是说,如果是黄牌的普通摩托车,并且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家长才可以驾驶摩托车送孩子上下学。

未满法定年龄出事故或担责

秦鹏博特别强调,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一旦出现事故,也要负一定责任。  

2020年6月,10岁的胡小兵(化名)骑自行车在放学路上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军(化名)相撞,该交通事故造成胡小兵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军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小兵无责。胡小兵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小兵遂起诉王军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胡小兵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因此胡小兵应对自己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军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胡小兵合理损失,胡小兵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既然交管部门已认定王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小兵无责,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决胡小兵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损失?对此,秦鹏博解释说,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为防止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现象出现,秦鹏博建议未成年人家长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交通出行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孩子安全出行。

造成他人损害如何赔偿

未成年人骑行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怎么赔偿呢?  

秦鹏博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秦鹏博建议为了培养未成年人的避险意识以及责任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从孩子的压岁钱或者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需要关注的是,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侵权,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时侵权,成年后该赔偿责任仍未履行完毕,能否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执行人,由该实际侵权人来履行赔偿义务?这在法律实务界也引发广泛讨论。  

秦鹏博表示,未成年人侵权成年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一份执行裁定中认为,应结合执行依据内容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认定司法解释未载明便径行驳回,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再作裁决。  

“因此,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其未成年而完全置身事外,年龄不是挡箭牌。”秦鹏博说。

加强青少年骑行安全须多方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提到,部分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成年人,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不强、驾驶过程中存在其他危险行为、在未成年人经常活动的地段行车时警惕意识不足等情况。例如,在驾驶汽车或者骑行电动车时存在玩手机、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途经校园周边路段时未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车警惕性不足、不在规定车道内骑行非机动车等。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因此,减少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关键在于作为监护人的成年人和作为交通出行参与者的成年人。”秦鹏博说。  

海淀区法院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已满12周岁可以骑自行车和满16周岁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掌握其出行路线、目的地,及时制止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如尾随成年人群体骑行、竞技骑行等。  

此外,在未成年人骑行出发前,家长要对自行车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看刹车是否灵敏可靠。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未成年人骑行山地车和公路车这种有变速功能的高速非机动车,特别是在公共道路上骑行。  

学校要开展专门的骑行课堂,教授孩子们正确的骑行方式,教会孩子们各项交通规则,培养成熟的骑行心态,正确处理骑行中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增加未成年人风险处置与自救能力。  

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选择合适的交通出行工具,关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此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未及法定年龄而上路骑行的行为作出处罚,例如成年人带领未及法定年龄人骑行的,对成年人作出扣分或罚款处罚等。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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